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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(2017修订)
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(2017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融水苗族自治县(以下简称自治县)的实际, 制定本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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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(2017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融水苗族自治县(以下简称自治县)的实际, 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融水苗族自治县各民族平等的权利,维护民族团结,保障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,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,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自治州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,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,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;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,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。